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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免征耕地占用税
录入时间:2019-01-04 10:03:48 点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的一些表述,如“占用耕地建房”“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等,具体含义、标准、范围不够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建议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占用耕地建房”,修改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并对草案第十二条中的占用其他农用地建房也作相应修改;
二是将草案第五条“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规定,修改为“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适用税额;
三是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免征耕地占用税。(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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