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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拟采取“区别对待”改革思路

录入时间:2019-01-08 11:37:10 点击:
  对于已试点三年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拟采取“区别对待”改革思路,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拟纳入宅基地制度改革统筹考虑。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拟采取“区别对待”改革思路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7日延长授权至2018年12月31日,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报告显示,三年来,“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同比增长76.3%,累计发放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亿元,同比增长48.9%,累计发放516亿元。
  不过,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抵押农房流转和处置难度较大。根据相关规定,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农民住宅流转受到较大限制。
  此外,颁证进度有待进一步加快。截至2018年9月末,45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已确权但尚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个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民住房所有权颁证率低于5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民住房所有权证未完全发放给农民,个别试点地区仍积压在乡镇或村委会,制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和农民住房交易,影响其抵押融资权能的实现。
  报告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使农地抵押贷款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形成了包括确权颁证、交易流转、抵押物价值评估和处置等在内的完整闭环,农地抵押贷款全面推开条件已经成熟。农房抵押贷款在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且宅基地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缺乏司法处置的法律依据,农房流转和处置仍面临较大障碍,农房抵押贷款未形成有效闭环。因此,下一步,对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贷款宜区别对待。
  报告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具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本次常委会,三审农村土地承包法,如果“三审”顺利通过,2018年底试点结束时,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法律障碍基本消除,人民银行将及时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条件、贷款管理、风险处置和配套措施等问题。
  同时,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纳入宅基地制度改革统筹考虑。报告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整体改革方案仍在研究中,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拟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大盘子统筹考虑。鉴于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拟充分吸纳试点经验,发挥农房抵押融资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2018年12月31日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在有关试点地区恢复施行。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基础上,再视情考虑物权法、担保法修改问题。(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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