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行业信息 >> 行业动态
宅基地依法不得买卖 “卖房不卖地”合同被判无效
录入时间:2018-04-04 11:52:01 点击:
近期,大亚湾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深圳人沈某打算购置大亚湾一处房产,向房主支付11万元预付款后发现,因该房产是农村宅基地,无法过户,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房主退还购房预付款11万元及利息。
被告房主则辩称当时已向原告郑重声明,该房产没有房产证,因此“只卖房不卖地”,并且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过错责任,赔偿被告提前解除他人租约和该房屋租金损失共8500元。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农村自建房所涉及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沈某非该村村民,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房权利。被告将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本村村民的原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被告就上述房屋买卖达成的口头协议,应认定无效。
承办法官释法: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依法不得买卖。有些人可能会对双方协议买卖的仅是房子不涉及土地存在误解,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自建房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因此认定该协议无效。(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新浪博客 | 网易博客 | 搜狐博客 |
新浪微博 | 微信平台 | 腾讯微博 |
|
部分文章和图片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内容仅供参考,
不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如有侵犯权请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