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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应回归“地租”本位
录入时间:2014-04-14 11:04:46 点击:
“土地财政”为人们所诟病,这个问题应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妥善解决。虽然解决“土地财政”问题要多管齐下,非止土地转让金一途,但土地转让金作为“土地财政”的支柱,无疑首当其冲。那么,应当从何入手改革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消除“土地财政”弊端呢?第一,将土地出让金回归“地租”本位,实行“年租”制。我国古代社会两千年间实行土地租佃制,农业生产者租种土地,不论是私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是按年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的租用费,应当如田租一样按年收取,而不应几十年一次性收取。按年收取土地出让金,化整为零,可大幅降低房价,让购房者受惠。实行“年租”制并非只作为开征房产税之前的过渡性措施,应与房产税制长期并行。
第二,也可将土地出让金一分为二——土地开发金与土地使用金。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并进行一级开发,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可向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收取“土地开发金”。土地开发金作为土地成本计入房价。购房者在购置房屋后,则根据不同地段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金。不论土地开发金或土地使用金,都由政府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确定其收取基准,可测可控,并适时合理调整,不会任意飙升,不断推高房价。
第三,规定土地使用金收取年限与该房屋使用寿命同期。目前建房用地的出让年限为50—70年。如果50年、70年后房屋仍可继续使用,如何处理,则不得而知。改行按年收取土地使用金,可依据房屋使用寿命确定其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年限长的多收,年限短的少收,既公平合理,又简约易行。
第四,对新旧房(指增量房与存量房)实行分类管理的双轨制。在改革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后,新建住房价格中的土地成本仅包含土地开发金,而不包括土地使用金(在土地出让金中占大头),其价格水平必然低于已包含土地出让金的旧房。为此,对旧房应分别确定其应免交土地使用金的年限,即已交使用金年限减除已竣工年限的余额,作为房价附加;与此同时,入市交易在计算征收所得税税基时还应减除已交土地使用金的金额。原土地出让金未分土地开发金与土地使用金,可由有关部门分别不同地段划定。这有助于消除旧房业主因新旧房价格差异过大而产生的心态失衡,避免发生信贷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改革建房用地的竞得方式。按实际费用收取土地开发金与按年收取土地使用金,现行“竞价拍卖,价高者得”的供地方式就行不通了,但又不能倒退回划拨用地的老路。笔者认为,对于商品房建设用地尤其是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采取“综合评估,最优者得”的竞得机制,即在容积率、绿化率、公用设施配套、节能环保、建设一定比例社会保障房、楼面价基准、项目自有资金比例及利润率等方面,设定一套可操作并便于政府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具体指标体系,以其遴选最优者中标。在这种竞得机制的驱动与约束下,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用地竞争为良性竞争,可有效防止“地王”频出、房价飙升,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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