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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承包地入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受到支持
录入时间:2014-04-14 14:05:46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近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下发的“2014年工作要点”提出,将转变农业综合开发方式,大力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
根据上述工作要点,今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大规模建高标准农田,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将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两类项目并轨,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允许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一步推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相比“2013年工作要点”,国家农发办用了更多篇幅阐述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安排,并明确提出,试点扶持以农民承包地入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以农民承包地入股
根据“2014年工作要点”,今年国家农发办将试点扶持以农民承包地入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选择10个左右省份进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农民广泛享有的试点。
事实上,去年11月,国家农发办发布的 《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已提出: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实施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部分财政资金由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龙头企业,采取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建立起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的利益紧密联结机制,使财政资金扶持企业产生的收益部分由农民享有。其中明确提出:要把允许农民合作社持股作为选择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此前,一位国家农发办项目专家表示,在这份文件下发之前,国家农发办曾专门组织人员进行研讨,多数人对合作社或农民参股 “龙头企业”的方式都存在争议,尤其是地方农发部门认为不好操作。
在“2014年工作要点”中,国家农发办对此提出了更为细致的实施方案:一方面,试行农民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自主经营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所获得的红利,在提取规定的公积金和资产折旧以后,由流转土地承包权的全体社员分享。另一方面,继续试点龙头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有。农业综合开发支持龙头企业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企业拿出不低于30%,逐步达到50%,使流转生产基地、提供农产品加工原料的农民或合作社作为优先合伙人,参与企业分红。
重点扶持龙头企业
按照“2014年工作要点”,将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农业产业链,按照扶大、扶强、扶优、扶特的原则,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改变“小而散”的扶持方式。这也意味着,更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将得到更大力度的扶持。
“过去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农户更容易盲目生产、产销脱节,从而造成农产品价格波动明显,比如前两年的‘姜你军’、‘蒜你狠’等。”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不仅可以通过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而且更容易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合理地安排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市场。”
对于补助资金投向,“2014年工作要点”提出,产业化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股份合作社吸收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
江苏已率先开展了更加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的试验。数据显示,江苏全省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超过5000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数量居全国第二,拥有5.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居全国首位。但是这些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及农民之间,更多的仍是买卖式的合作关系,缺乏稳定性。
对此,江苏开展“企社对接”项目以探索新型利益联结机制,1个龙头企业联合3个合作社,其中龙头企业实施加工或流通项目,合作社实施种植或养殖基地项目。试点中,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相当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折合成股份返利给对接的合作社,作为合作社参与企业盈利分配的依据。
江苏省农发局局长唐铁飞认为,“在新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要稳步有序推进,不要在政策上搞简单的‘一刀切’,并尽可能保有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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