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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知》明确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录入时间:2020-05-28 09:46:18 点击: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据悉,《通知》对综合地价的组成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江苏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通知》显示,江苏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该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其中,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梁溪区、新吴区、江阴区,常州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苏州市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属于一类区片。
《通知》提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此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江苏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江苏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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