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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办法》出台 部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录入时间:2016-06-06 15:12:00 点击:
  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改革《办法》出台 部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去年三月,国土资源部确定了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试点地,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等15个入市试点试点县(市、区)地区。而本次《办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这15个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办法》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农村土地入市也需要符合条件,具体包括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不过,《办法》也规定了不得抵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及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历过长期的争论,早在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意见》,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到试点阶段。该意见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并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同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央改革精神,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不过,当时有专家认为,未来试点的效果仍然令人忧虑。《南方都市报》一篇评论文章指出,33个试点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等三项改革内容中只能选取一项来实践,国土部和当地省委又钉牢了试点方案,这样很可能是“不失控”但是没什么改革成果。
  今年4月,据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15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称,截至2015年底,中国完成了69宗758.33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入市的土地大都以商业用途为主。
  对此,中国银监会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是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改革要求,积极提供惠农利民服务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将对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
  此外,该人士还称,《办法》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保障机制体系,为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贷款保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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