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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再嫁母女能不能得到征地款

录入时间:2016-06-07 11:41:23 点击:
  “再婚的(含带来的子女)一律不给予组上任何分配”,这样的村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近日,湘潭县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再婚母亲万女士与其女儿小玉(化名)享有被告村组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同等份额的权利。
实案解析再嫁母女能不能得到征地款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离异的万女士带着女儿小玉嫁给湘潭县易俗河镇的谭某,母女户籍一同迁入谭某所在的村组。落户后,万女士与小玉一直在该村组居住至今。2014年,该村组农田即将被征收,部分农田停止耕种,湘潭县人民政府依规将补偿款补给失地农民。2015年12月19日,村组上制定了一个田地人口分配《协议》,协议内容第二条约定:对再婚的(包含带来的子女)一律不给予组上任何分配。该《协议》经该村组社员大会90%以上人员同意。根据协议,万女士与小玉不能分得补偿款,这让万女士非常生气,她认为自己和女儿已在村上落户多年,早已是村组居民,不能如此区别对待。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万女士和小玉一起将村组委员会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案件经过一审后,法院判令万女士和小玉胜诉。主审法官表示,万女士与小玉户籍落户在被告村组,也在被告组上居住生活多年,两人早已是被告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组民同等待遇。被告村组制订的《协议》第二条侵犯了万女士作为组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万女士与小玉应当获得2014年度政府给予被告补偿款中应得部分。(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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