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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将重启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

录入时间:2018-06-11 09:41:24 点击:
  今天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获悉,时隔3年,我市将重启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申请受理时间为6月19日-7月18日,申请受理程序及有关事项将另行通告。
  与以往不同,按照今年3月执行的《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条件和租金标准均有所调整。
济南市将重启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
  申请范围方面,须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配置标准方面,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其中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
  租金标准方面,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具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6月12日-6月29日,受理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一室户轮候家庭资格复核申请,复核仍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一室户轮候家庭选房有关情况的通告》(济房政字〔2018〕5号)规定办理,逾期不再受理。7月底前后,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一室户轮候家庭选房,具体时间以发放的选房通知书载明时间为准。(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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