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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独资有什么特点?一线调查归纳三特点
录入时间:2016-06-12 11:10:58 点击:
2015年下半年以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在土地所有权变更、土地出让金管理等领域积极开展“小专项”惩防,立案查办渎职犯罪4人,其中科级干部3人,所查人数占同期渎职犯罪立案总数的66.7%,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有三个特点:
假借地方经济利益之名与袒护企业违法利益交织。海安县检察院调查发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若不为企业的相关要求开‘绿灯’,企业就有可能倒闭,从而地方经济就会受损”的思想支配下,假借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袒护企业违法利益。如南通市某丝绸有限公司曾是发案乡镇重点骨干企业,是利税大户。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企业负责人杨某与公司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魏某协商,以变更租赁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方式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魏某在明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缓缴的情况下,出于支持该公司发展考虑,仍违规决定暂缓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协助办理了受让面积为1万多平方米的土地出让手续。
领导权力监督缺失与执行者警惕意识弱化交织。部分基层党委政府“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形同虚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加之,具体执行者对其自身渎职行为的警惕意识较淡薄,最终促成滥用职权行为实施。该院在办案中发现,某乡镇财政所副所长吴某,在明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均系虚假的情况下,仍根据领导的意见分别加盖公章,并帮助到相关部门“跑取”手续,最终土地出让这一涉及各个环节、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依然能“一路畅通”。正如吴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供述:“领导的决定和安排,有时会使我们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弱化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警惕,稀里糊涂地成为渎职犯罪的帮凶。”
追求个人不法利益与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交织。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看,玩忽职守类案件因不作为导致个人、国家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贪污贿赂类案件绝大部分以追求个人非法利益为目的,即使在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案件中,检察机关也能通过追赃程序弥补损失。但在涉及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滥用职权案件中,从领导首肯缓缴土地出让金到立项批文办理、虚假凭证制作等,涉及多个关键环节。为确保不法行为顺利进行,涉案人员一方面慷国家之慨,严重渎职失职,一方面趁机追求个人非法利益,收受相关企业所送好处。上述案件中,有3人具有收受数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受贿犯罪情节,呈现出贪渎并立的现象。同时,因受损的是国家资产,知情人大多采取封口的态度,从犯意提起到行为实施、从结果产生到举报案发,前后经历了10余年时间,其间发生了乡镇区划变更、相关证据灭失等情况,不法受益者早已完成受益转移消化,甚至无力补缴应缴的出让金,导致涉案的1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难以追回。(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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