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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看权威文件!
录入时间:2016-07-04 14:32:24 点击:
近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
《办法》规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将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补贴对象有哪些?
今年4月份,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文,要求从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根据《办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办法》规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办法》强调,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办法》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办法》明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办法》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补贴资金何时下达?
《办法》提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安排给中央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各省份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近几年,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对此,《办法》强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办法》提出,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9〕7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77号)同时废止。(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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