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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录入时间:2016-07-26 14:22:12 点击:
福建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调整后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同期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基础的征收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基础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照基础征收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林地,按照基础征收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林地,按照基础征收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项目性质、用途等情况的认定以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按省、市、县3∶1∶6的比例分成,对按规定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省属国有林场3∶1∶6的比例分成。森林植被恢复费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分成后直接分别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省属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缴入省级国库)。(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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