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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不应限制宅基地只能够在本村人之间交易
录入时间:2018-09-19 11:28:21 点击:
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是目前农民“三块地”里最有价值的一块。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大量农民进城进镇,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农村宅基地在集体经济内部没有需求而对城市人而言是有需求的现状。
近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第十三章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专章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权问题,草案暂未作修改。
“这两个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按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于下半年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给出上述解释。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多位与会人员呼吁物权编草案能够超前一步,先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率先对用益物权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权属性作出一般规定,然后再据此修改土地管理法,以更好地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精神。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继明认为,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尤其是一种用益物权,所以应首先在民法典分编中作出一般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属性等。
“在物权法里,国有建设用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包括使用、占有、处置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可以出租、转让、抵押。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所谓宅基地使用权,只叫做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收益权,这样一来就不是用益物权。”据蔡继明介绍,按照物权法和物权编草案,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尤其是不属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蔡继明指出,由于现行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只允许农民在住宅用地上建自己居住的房子,因此不能出租转让抵押,如果要是流转的话,也只能在集体经济成员内部或者退给集体组织。“但是大家都知道,农村大量的人口已经进城,很多村里已经是空的,而且农村本来实行的就是一户一宅,在实行一户一宅的情况下,不要了的宅基地给谁呢?而且最初分配宅基地都是无偿分配的,把宅基地有偿转让给邻居,那人家本来是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的,凭什么要花钱买你的宅基地呢?而真正需要这个宅基地的是城镇居民或者外来的农民,但是现行法律又不允许转让给集体所有制成员之外的人。”
在蔡继明看来,法律应当鼓励农民获得财产收入,不应限制其获得更多的财产收入,不应限制宅基地只能够在本村人之间交易。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改时不考虑试点当中农民的意愿,仍然坚持宅基地只能够在集体所有制内部流转,就会严重阻碍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阻碍城乡土地合理地、有效地按照市场原则进行配置。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随着农村环境慢慢地改善,很多城市人对农村的田园风光是有向往和需求的。比如现在的民宿、乡村旅游、农家乐,都反映了城里人对乡村田园生活的一种需求。如果将来我们的农村是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水清岸绿、鱼翔浅底、鸟语花香的田园风光,那农村的资源对城市是有巨大吸引力的。”冯忠华委员建议把当前的这种需求和当前制度之间的矛盾进行一次有效调整,让真正有需求的人得到供给,让有宅基地的集体组织的农民能够将其财产权和收益实现统一。“农民对农村宅基地上面的住宅有使用权,这也是一种财产权,但如果实现不了,权和益就没有得到有效统一。这些制度应在此次民法典分编编纂当中进行很好的研究,作出一些规定,寻求一些突破。”(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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