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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确保妇女“证上有名 名下有权”

录入时间:2018-09-20 10:17:01 点击:
  针对农村妇女宅基地和房屋权益虚化、弱化,部分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妇女宅基地等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厅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要明确妇女土地权益范围,保障妇女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让妇女宅基地等合法土地权益不挂“空挡”。 
宁夏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印发《关于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离异、丧偶后继续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用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应依法确权登记;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确权登记。 
  《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依申请进行,宅基地和房屋属家庭共有的,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妇女的意愿,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同时,我区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农村妇女宣传、解读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政策;鼓励妇女主动配合参与到权籍调查、四邻指界签章等程序中;在确权登记期间,对于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离异、丧偶妇女,优先厘清、解决土地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对本村集体女性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女性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国土资源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全过程,并在宅基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把因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加以明确保护。国土部门将加强与确权政策冲突的不合理的村规民约的监督,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从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 (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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