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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4-10-08 15:37:06 点击:
据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将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到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天诚规划笔者了解到《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通知》中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会同农牧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等。
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牧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含水域、滩涂的渔业养殖)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将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到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天诚规划笔者了解到《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通知》中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会同农牧业厅负责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等。
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牧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含水域、滩涂的渔业养殖)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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