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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录入时间:2016-11-09 16:25:02 点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理顺我省土地储备管理体制,规范土地储备行为,预防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通知》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根据《通知》,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重复设置的要予以压缩归并。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要确保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性,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要进行相应剥离或划转,编制相应核减。其中,涉及资产、债务部分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在理顺现有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同时,要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资金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筹集。省人民政府将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全省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后,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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