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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不得超过100平/户

录入时间:2020-11-10 16:59:50 点击: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改进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通知》明确了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 " 建新拆旧 " 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 " 一户一宅 " 制度,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村民群众办事。
  《通知》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 " 三到场 " 要求。例如,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等。
  此外,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还要求,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
  农宅基地 " 一户一宅 " 要求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450 平方米(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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