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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推出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细则
录入时间:2017-12-19 09:21:02 点击:
为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特推出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个人结算账户。
一、业务办理条件
(一)可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商贷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二)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三)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需为正常。
(五)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二、所需材料
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
三、转账时间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四、转账金额
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五、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担。
(二)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三)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四)商贷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五)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六、其他约定
(一)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该笔商贷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一次提取。
(二)因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或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在下一次转账时间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三)职工办理本业务的,视为同意贷款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该笔贷款的相关信息。
(四)公积金中心无法取得贷款数据的,该笔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转账中止,待重新取得数据后恢复转账。
(五)由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该业务。 (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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