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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通知》全面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录入时间:2017-04-17 14:55:17 点击:
为加快推进宁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自治区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及助学制度。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自治区及市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7年起,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完善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保障体系。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作为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重点保障好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档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健康教育等六类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常住人口数量拨付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
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做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统一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住房租赁补贴,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分配因素。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自治区财政在根据常住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完善人口统计口径,确保将各市、县(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支出需求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市、县(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增强市、县(区)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参照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自治区财政建立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给予倾斜。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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