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行业信息 >> 行业动态

吉林印发《方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录入时间:2022-11-30 16:15:03 点击: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印发《方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夯实“三农”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加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明确全省总体目标,分类分档确定省级和各市(州)、县(市)分年度目标,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坚持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坚持分工协作、部门联动。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部门推进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分工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十四五”期间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三)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市县留用为主、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根据自身实际,加快补齐“三农”短板弱项,防止支出碎片化。土地出让收入省级分享部分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收入中省级计提部分,省政府可以从中统筹一定比例,在全省各地区间进行调剂,重点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实施乡村振兴。
  (四)规范核算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依托现有管理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成果,做好对有关收支信息的核查监控、及时上报工作。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按规定计提或征收且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整体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继续按照现行政策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地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定期研究会商重大事项,密切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工作落实。各市(州)、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
  (二)强化考核监督。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考核办法制定省对市县的考核办法,按照分年度目标要求,考核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同时考核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情况。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省委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专项审计。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新浪博客 网易博客 搜狐博客
     
新浪微博 微信平台 腾讯微博
\
\
 
\
 
部分文章和图片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之目的为传递更多信息,
内容仅供参考,不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如有侵犯权请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