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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00万元激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耕地保护资金奖励
录入时间:2020-04-02 11:38:08 点击:
《广东省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起开始公示,其中提出,省人民政府按照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每个乡(镇、街道)300万元的标准,对作为激励对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资金奖励。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人民政府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励。耕地保护经济激励对象为承担了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含深圳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评奖资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作为激励对象。
省人民政府根据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对象,并由激励对象根据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激励名额分配至县(市、区)。全省每年的激励名额总数不超过20个县(市、区)、230个乡(镇、街道),省人民政府按照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每个乡(镇、街道)300万元的标准,对作为激励对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资金奖励。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耕地保护单位实际需求,主要用于下列支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修缮;耕地提质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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