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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两统一” 服务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录入时间:2022-04-07 14:36:09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报批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坚定不移服务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宁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明确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坚持非必要不占用、系统保护修复、依法严格管控、分级分类审查、湿地占补平衡5个基本原则,从严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分区管控要求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内容。全面落实森林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最严格的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措施,跟踪做好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的系统修复,不断增强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连通性。
实行分类管控,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济宁市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5大类。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地质公园分为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森林公园分为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对不同区域的有限人为活动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分区分类制定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批流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强化批后监管,持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自然保护地后,加强从项目获批、建设、验收和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运营全过程监督检查。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加强检查监督,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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