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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8号
录入时间:2016-01-14 13:57:00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发现部分地区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且纠正整改不力。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徽省太和县、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等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自《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
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姜大明
2014年4月4日
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等2014年4月4日
6个地区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限期整改
2013年9月至12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督促省级政府对违规征占土地、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等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项清查整改。专项督察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发现的违规征占耕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纠正整改不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3月28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徽省太和县、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
督察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7800亩(其中耕地1036.57亩)建设物流园区,违法占地417.8亩(其中耕地115.2亩)建设政府行政办公楼群;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委会非法批地和违法占地894.43亩(其中耕地312.91亩),太和县政府违规出让土地且整改不到位;河南省永城市违法占地1201.92亩(其中耕地1099.93亩),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2852.75万元,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2891.6万元;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2012年以来30个批次征收土地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资金1148.59万元;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违法占地89.37亩,被征地农民2100人、社保资金1890.1万元未落实到位,未落实征地安置留用地159.63亩,闲置土地1080.75亩处置不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规划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园区规划用地中约2.2万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3.44万亩(耕地约3万亩,其中基本农田5380亩)。上述地区存在的问题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冲击国家耕地保护红线,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整改。
对于限期整改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进行认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完善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管理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范土地管理行为,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限期整改期限为6个月。限期整改期间,除国务院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外,暂停对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同时暂缓受理建设用地预审。
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结束限期整改,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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