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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将严格土地用途管控提高土地利用
录入时间:2021-01-22 11:30:03 点击:
近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将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办法》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办法》对申请使用宅基地作出详细规定,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出卖、出租、赠予原住宅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一户多宅的;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强调,对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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