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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诚国土报道:我省开启采矿许可证注销清理的工作

录入时间:2014-03-25 09:36:06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类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核实清理,确保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矿山年度报告、国土资源统计等数据与实际有效采矿数据一致。
  《通知》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或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被责令关闭矿山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山,经环保、水利、安监等主管部门审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并出具注销意见后,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处置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同时将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地方政府、安监、工商、环保、煤炭等主管部门。
  《通知》指出,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以2014年3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部、省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数据库进行核实清理。凡因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资源整合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采矿许可证过期,企业法人不再存续或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没有合法权利主体的矿山,可视为其采矿许可证废止失效,废止矿山所在市局要立即收缴其采矿许可证,并在市级报纸上进行为期60日的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市局要行文报请原审批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从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中予以清除。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矿许可证注销、数据库清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采矿权设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9月底前提出支撑其采矿权注销、吊销的有关资料,提出部、省审批发证矿山的注销、吊销意见,完成辖区内市、县(市、区)审批发证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和采矿权数据库清理工作,并做好采矿登记数据备份和纸质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采矿权监管,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注销;逾期不注销的,由发证机关依程序吊销其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原采矿权出资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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