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行业信息 >> 行业动态
反腐单考一个不动产统一登记比较难
录入时间:2014-04-14 15:39:43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进入倒计时阶段,很多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信息的透明化可以对反腐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国当前反腐形势严峻,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资料公开。今年北朝的沸沸扬扬的江苏盐城、福建漳州等地住房部门出台规定禁止“以人查房”,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登记信息披露的范围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政策方向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无限制地、允许他人随意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仅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无助于反腐,更会扭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程啸表示。
陈国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后,可能为反腐提供帮助,但这个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和反腐无关。”
据了解,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则受到严格控制。2006年,当时的建设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查人”方式,此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程啸介绍说,《物权法》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是指针对被查询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主体,而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包括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与权利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人等。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任何从事不动产交易的意图,他有什么必要去了解不动产登记资料?把登记资料向这些人公开的意义又何在呢?”程啸说。
程啸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并非旨在反腐,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即便允许任何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无法反腐。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动产登记与否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只是法律规定,如果不登记,就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民事后果。如果说这是一种强制的话,也只是民事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强制,而非行政强制,也就是说,法律不能也不应规定当事人不办不动产登记,就要加以处罚。”程啸说,“有贪腐行为的官员用非法所得购买房屋后,完全可以不办登记,就算办登记,在现行其他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或者完全如同房姐那样以违法方式取得多个身份证、户口本,来办理登记。对于这些公安机关办出来的真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审查,根本无法查验真伪,这种情况下,只靠单独一个登记制度如何反腐?
由此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反腐的单一依靠。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 立于 2004年,是全国首批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 会员单位,专业提供高标准基本农 田建设、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最优规划设计方案。公司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行业涵盖国土 、水利、财政、农业、农业园区、家庭农场等行业,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规划、 地籍测绘、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农田水利规划设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等。
网站:http://www.sdtcghy.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6-2号
电话:0531-80989126/9133
传真:0531-80989126
邮编:250014
人力资源:hr@sdtcghy.com
商务合作:bd@sdtcghy.com
新浪博客 | 网易博客 | 搜狐博客 |
新浪微博 | 微信平台 | 腾讯微博 |
|
部分文章和图片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内容仅供参考,
不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如有侵犯权请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上一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会起到什么作用?
- 下一篇: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