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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强调: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调规划

录入时间:2016-02-15 10:55:00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结合各地相继开展的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印发《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尤其强调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说明》基本农田划定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不得借机擅自调整规划。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应当严格执行。要求各地在划定基本农田过程中,要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如涉及基本农田调整,应依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未经批准修改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应予保留的耕地划出。严禁地方借机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说明》提出了对新划入基本农田的要求。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为耕地,但四类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这四类是: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说明》明确了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要求各地以最新形成的2012年度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建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工作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工程。
 
    《说明》还分别就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数据库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关系、数据库质量检查和复核、数据库汇交要求、数据库备案、多划基本农田上图入库、数据库图数地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有关规划修改或调整的问题、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应用、数据库更新12个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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