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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中应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
录入时间:2018-03-14 10:52:15 点击:
“以前我们村的妇女,外嫁的土地就收回了,嫁过来的也不会给土地。这次改革后,无论外嫁还是嫁过来的妇女,都可以分得土地,入股村里的合作社,每年拿到分红。”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塘约村党总支书记左文学介绍道,在土地制度改革中,村里特别关注妇女权益保护。
然而,在全国很多地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并不乐观。“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做的抽样调查显示,30.4%的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呼吁,妇女的财产权益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但需要深化改革相关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才能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精神获得真正落实。
农村失地人群中妇女占七成
“目前没有土地的农村人群中,农村妇女占70%。其中,从未分过土地的占26.3%,因结婚而失去土地的占43.8%,因离婚而失去土地的占0.7%。农村妇女失去土地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张亚忠告诉记者。
这背后有着深刻复杂的原因。崔郁说,在农村,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妇女成年前后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离婚再婚妇女更复杂。传统规则使得妇女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而多数农村妇女离婚后如果不能及时再婚,往往就会陷入“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的境地。2016-2017年全国妇联本级收到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投诉8807件次,比前两年增长182%。
崔郁介绍,2014年,农业部与全国妇联在总结安徽凤阳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以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政策在落实上还有待加强。
立法应明确农户家庭成员平等享有财产权
“立法中应明确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崔郁建议,在正在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这也是侵权事件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有的地方法院要么对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案件不予立案,要么因法律规定不明确难以公正判决,要么判决了却执行不了。”张亚忠说,司法机构应有针对性地提供救济措施,特别是针对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妇女,在诉讼中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法律诉讼程序。建议在农村社区推行社工组织,通过社工链接政府、妇联、社区、村委等机构的资源,对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妇女实现多元化救助。
用政策法规规范不合理的村规民约
“许多农村地区的村规民约与政策法规相抵触,存在着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张亚忠说,比如对未婚女子不分配土地或者给予未婚女子少于男子的土地;外嫁妇女户口必须迁出本村,收回其结婚前在娘家承包的土地;强制收回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等。现有的法律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也是一个盲区。
为此,张亚忠建议,应当强化村规民约的审查和修订工作,依法取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和制定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相关权限和程序。
对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崔郁提出建议,民政部加快出台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有关政策,通过明确议事原则、增加前置合法性审查程序等,引导村民在民主决策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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