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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基础
录入时间:2021-03-26 10:49:56 点击:
3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据悉,聚焦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加工等内容,《条例(草案)》均有新增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非粮化”,是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例应当强化这方面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因此,《条例(草案)》增加内容:“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粮食生产情况实时监控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对耕地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粮食加工环节浪费比较严重,应当从节约粮食的角度,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规范。完善粮食加工的标准,合理确定加工的精度,严格限制过度加工,提高粮食加工转化率,降低损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增加对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的规定,使粮食质量监管更加全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另外,《条例(草案)》还新增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此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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