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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需解决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14-03-31 11:44:58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2013年初我国政府集中部署了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和方向。至今的一年时间里,家庭农场发展迅速,一些地方政府在农场的认定和支持措施方面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日前,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我国家庭农场面临哪些问题?金融如何能更好地支持其发展?今天,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针对家庭农场目前面临的几大问题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解答。他认为,在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中,需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如何在发展共性过程中兼顾个性;二是如何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三是如何处理好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谈及央行的支持政策,孔祥智表示,该《指导意见》就是金融部门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创新金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行动。但也应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不仅表现在贷款上,还表现在农业保险(放心保)上。事实证明,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而这种需求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得到满足。这同样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创新观念、创新政策。
  家庭农场的现状?
  孔祥智:近年来,我国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家庭农场数量保持较快增长,规模化经营趋势明显。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从经营范围来看,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
  数据显示,全部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增收效果十分明显。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在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的同时,家庭农场的制度建设却起步较慢,尤其在登记管理方面,远远落后于实践。例如,在农业部调查统计的87.7万个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仅有3.32万个,不到总体的4%。2007年,上海市松江区出台了我国第一个有关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此后,黑龙江海伦市、浙江省嘉兴市、吉林延边州和湖北省武汉市也都先后出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支持政策。截至2012年,全国各类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其中江苏和贵州超过1亿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开始加紧制度建设,为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去年4月28日,江苏省出台全国首个家庭农场省级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规定。去年5月16日,山东省开始实施《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去年5月30日,吉林省延边州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地方法规。此后,湖北省也出台了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省级规定。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尚有不足。您认为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经济规律推动下土地流转的结果,但各地政策的推动也起到很大作用,这就容易在一些地方出现“垒大户”的现象,即地方政府推动土地向少数农户流转,一些家庭农场规模过大,超过了自身经营能力,造成了不该有的经营亏损。还有政策的不配套,大部分地区在政策上只注重推动流转,不注重流转后的服务,如贷款、保险等,导致相当一部分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资金严重短缺,经营难以为继。此外,部分家庭农场主管理水平较低,导致经营出现亏损,影响了继续投资的积极性。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家庭农场的大发展中逐步解决。
  要想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就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如何在发展共性过程中兼顾个性。2013年以前,家庭农场发展虽然较慢,但各具特色,如吉林延边的专业农场、上海松江的粮食家庭农场、江苏赣榆的科技小农场以及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的家庭农场等。2013年,农业部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与资格条件之后,江苏、山东、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省级规定。然而,各地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差异不大,在扶持政策方面也缺乏创新。一些县级政府的管理规定,更是有千篇一律的倾向。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应在共性的前提下追求规范的管理,在个性的基础上打造鲜明的特色。在这种理念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应该局限于传统农业行业范畴,应该允许其在农产品(000061,股吧)加工、市场咨询、科技服务、观光农业等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应立足于地域农业的特点,体现出更多地方特色。
  二是如何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2013年以来,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各地纷纷放宽准入条件,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有的地方甚至将家庭农场的培育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将发展数量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例如,合肥市规定:“今后五年,每年新增300家家庭农场,其中示范性家庭农场30家,力争到2017年,全市家庭农场总数突破1500家。”连云港(601008,股吧)市提出,“到2015年建成300个家庭农场”。如何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是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家庭农场的通俗解释是“升级版的大户”或“职业化农民”。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一些热心农业、年富力强、文化水平较高的专业农户创办家庭农场,保证数量与质量均衡发展。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诸城的“分类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同时,还应设立专项补贴,积极培育青年农场主,加强技能培训,促进我国农民职业化进程。
  三是如何处理好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载体。现阶段,我国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类经营主体具有怎样的地位,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功能等相关研究尚不深入。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鉴于此,山东省允许“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以及“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相关规定,亟须从理论上予以解释。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您如何看待这一指导意见?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孔祥智:可以说,该指导意见就是金融部门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创新金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行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类型,在提高农民收入、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在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贷款难。在经营过程中,流转了数百亩乃至数千亩的新型经营主体,无不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其主要来源只能是贷款。而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专业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设施用房、农业机械、温室大棚等,都不符合金融机构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因而绝大多数由于没有合格的抵押物而贷不到款。
  我们刚刚在安徽调研发现,某家庭农场被市政府列入贷款贴息对象,但由于没有合格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贷款,因而市政府对该家庭农场的支持实际上无法实现。调研发现,贷款难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
  《指导意见》针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现实困境,从11个大方面推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结合调研感受,我认为最核心的有三点:
  一是《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具体措施是“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如果上述物品都能够变成可行的抵押品,则会从根本上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从而极大地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是第三条提出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具体措施是“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如果结合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政策,会极大地降低他们的经营成本,减轻他们的经营负担。
  三是第六条同时提出了“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有相关部署。但怎样实现这一权能,则是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金融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体现。相信试点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这一财产权利,还能够增加新型经营主体的抵押品,切实解决他们的贷款难问题。
  但也应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不仅表现在贷款上,还表现在农业保险上。事实证明,农业生产的规模越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而这种需求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得到满足。这同样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创新观念、创新政策。
  在政策的扶持下,家庭农场的发展前景如何?
  孔祥智:2014年2月24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这是第一个国家级政策。据我所知,国家工商总局正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可以设想,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并辅之以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数万个专业大户注册、转化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然会在短期内得到井喷式发展,但达到一定数量后就会稳定下来。未来的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农户(规模较小,尚未达到家庭农场要求)和兼业农户组成,而以前二者为主。可以肯定的是,在长期内,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因而也是未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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