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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在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重大作用

录入时间:2014-04-02 15:46:37 点击:

 据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土地确权是当前中国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开始。为了说明这一重大改革的深远意义,我们从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谈起。
  计划经济体制不同于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自古就有。以北宋南宋交替时期为例,当时,华北被金兵攻占,黄河流域的居民南迁,南迁是自由的,并没有城市居民只准迁入南方城市、乡村居民只准迁入南方乡村的限制。又如,清朝中叶以后东北开禁了,山东人移居东北,山东的乡村居民可以在东北的城镇做学徒和店员、务工、开店、办作坊、购房建房,山东的城市居民可以在东北的乡村租地、种地、买地、购房建房;他们在东北城乡之间可以自由迁移,不受户籍限制。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20世纪50年代前期。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户籍分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了,城乡也就被割裂开来了。从那时开始,城市和农村都成为封闭性的单位,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了十分严格的限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种意义上,农民处于“二等公民”的位置。
  城乡二元体制的确立对计划经济的存在和延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扼要地说,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有两大支柱:一是政企不分、产权界限不清晰的国有企业体制;二是城乡分割、限制城乡生产要素流动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两大支柱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转。换言之,限制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意味着把广大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禁锢在居住地,只有这样,计划经济体制才能巩固,才能运转。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开始的。农村家庭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为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农业劳动力外出务工创造了条件,在当时,为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只是否定了城乡二元体制的一种极端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制度),而没有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继续存在的事实,城乡依旧隔绝,两种户籍制度仍然并存。而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这显然是非常重要的改革部署,但相对而言,农村的改革却被忽视了。什么时候又关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什么时候开始对始终未被触动的城乡二元体制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应当说,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前面已经一再强调,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就是集体林权落实到户,曾被称为“新世纪改革的第一声春雷”,绝无夸张之意,而是符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状况的。关于林权制度改革,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
  集体林权落实到户,林权证发到林农手中,这就是“土地确权”。从此,林农有了财产权,有了财产性收入,林权可以抵押,林区经济活了,集体林地的面貌变了。这就是改革和发展的动力源泉。实践给理论界出了一个题目:集体林地可以这样改革,为什么集体农田不能这么做?在广大农村中,林农只是少数,大多数农民是农田的耕种者、生产经营者,在土地确权之后,他们不是同样会迸发出极大的积极性吗?农村面貌的真正变化,不能只靠林农,而必须靠农田的承包户。只有农田承包户都经过土地确权,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中国才能成为一个富裕的、强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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