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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细则》对符合条件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

录入时间:2022-04-12 11:46:43 点击:
  4月11日,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东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近日已对外发布。意见稿提出,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集约利用耕地,东莞市财政拟设立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目前,意见稿已走完对外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东莞发布《细则》对符合条件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均有奖励
  意见稿称,为落实上级流转管理要求,引导鼓励弃耕、厌耕以及生产规模偏小、经营管理粗放、种养效益不佳的农户转让土地经营权,促使分散低效的耕地逐步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围绕都市农业发展目标,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东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奖励引导为辅,重点支持规模流出,申报机制公开透明、奖励资金直补到户的原则。东莞市财政设立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所谓的“土地流转双方”是指,依法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出方为村组集体或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流入方为本市从事农业种植经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经营主体。
  意见稿明确了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的具体奖励标准,即对流转耕地合同期5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有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记录,有详细规模经营计划并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给予流出方300元/亩一次性奖励,给予流入方1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从签订合同起,对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同时规模 100 亩以上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两年给予流出方200元/亩的追加奖励。追加奖励面积以流转合同为基础,按实际耕种利用面积确定。
  意见稿还称,在同一流入方分别与多个流出方签订合同并实现连片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果流转合同期限不一致,则以期限最短的合同计算规模经营期限。发生再次流转时,以再次流转合同计算规模经营期限,奖励的流出方仍为村组集体或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流入方为实际经营方。
  农村土地丢荒失管等情况不纳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列出了流转双方不纳入奖励范围的几种情况,即流转后未按经营计划实施,处于丢荒失管状态的;经营主体 5 年内因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处罚的;耕地流转后用于林木种植等非农业生产的,原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流转后进行“非粮化”生产的;土地流转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及严重损坏土地农业生产功能(包括破坏土地耕作层、污染土质等)的。
  意见稿称,凡是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申请奖励资金的,须到辖区股份经济联合社提交相关资料。经行调查、核实,股份经济联合社填写申请表等资料后,上报镇街农林水务局。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由镇街农林水务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实地抽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相关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将奖励资金划入受奖励方的银行账户。(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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