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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宅基地确权对非农业户口的影响
录入时间:2018-05-03 11:09:20 点击:
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享受,所以非农业户口不是村集体成员,不能享受宅基地。
原来在农村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发生变化时,经村集体出具证明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不过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通过合法继承,对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于牵扯到“地随房走”“用益物权”具有继承权,但是这并不是你真正获得了宅基地,因为非农业户口继承的宅基地不准翻建翻修,一旦失去居用价值,村集体会按照规定收回。
拆迁补偿部分
农村拆迁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二是户口的补偿,农业户口可以得到安置补偿,非农业户口就没有了,只能得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也就是说进行拆迁的话,不能享有和农业户口相同的补偿。
建议:
1、将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不过现在比较难。
2、将宅基地流转给本村集体成员。(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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