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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农业现代化进程

录入时间:2020-05-11 11:24:16 点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9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9月,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河北邢台召开,胡春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应高度重视、加快培育。
抓好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深刻认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国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87万家,越来越多的家庭农场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然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方向。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的形式之一,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必然要求。未来谁来种地、谁来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快速发展。但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出来的家庭农场,既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能发挥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能克服承包农户“小而全”的不足,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同时,家庭农场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生产水平和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能为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供坚强保障。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农产品供给是充分的,国家粮食安全是有保障的。同时,人民群众对农产品消费的需求也从吃饱向吃好、吃得安全转变,这对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传统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具备专业务农、集约生产、规模适度等特征,能够具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能够实现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有利于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营销运作,有利于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家庭农场对市场反应灵敏,对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采用能力强,愿意践行绿色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勇于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为农业农村注入新动能、保持新活力的重要源泉,是破解小农经济瓶颈、增强现代农业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二、准确把握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和原则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家庭农场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科学内涵,其最鲜明的特征是在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继承和体现家庭经营的诸多优势;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力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需要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户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以农户为主体,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家庭农场的多种发展模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就是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在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要鼓励那些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
  (二)坚持规模适度。要引导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特别要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防止“垒大户”。实践中,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多大最适合,标准就是看效益。只要是实现了最佳规模效益,规模可以大点,也可以小一点。未来,要引导家庭农场以效益论英雄,而不是以规模论英雄。
  (三)坚持市场导向。要遵循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引导和支持。要提高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发展壮大。政府的作用就是保驾护航,做好引导和支持,切忌行政干预,搞强迫命令。
  (四)坚持因地制宜。要鼓励各地立足当地实际,确定发展重点,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思路,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要根据本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等条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多模式培育、多元化发展,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五)坚持示范引领。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示范典型,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同时,还要树立一批一批的典型,总结好的经验,推广成功做法,从而促进全国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稳步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三、多措并举促进全国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以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支持体系,促进全国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扶持。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家庭农场积极应对,在抗击疫情的同时努力抓好生产经营。但仍有不少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较大,特别是产品销售、用工、资金周转等面临困难。针对这些困难,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设施和出台鲜活农产品应急收储补助政策,对用电、用水、用气实施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范围。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支持拓宽线上销售渠道。鼓励各地组建劳务合作社,加快推进线上培训、网络指导,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实际困难。
  (二)提升家庭农场工作重视程度。深入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家庭农场管理指导服务。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调整为名录管理,以县(市、区)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实行名录动态管理,确保质量。重点抓好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让广大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享受到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抽样调查。合理确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标杆和榜样。
  (四)加大家庭农场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在节本增效、绿色生态、改善设施、提高能力等方面探索一套符合家庭农场特点的支持政策,重点推动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政策。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资金,支持家庭农场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出台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推动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五)加强家庭农场发展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力度宣传好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密切跟踪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宣传好家庭农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与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体系。(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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