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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出台《意见》从五个方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录入时间:2022-05-19 10:29:50 点击:
  为解决当前农房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机制,近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联合出台《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个方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钦州市出台《意见》从五个方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未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未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其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的相关事项,由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房设计图集编制、质量安全监管、建筑风貌管控和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二是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控工作。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农村宅基地,审批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管控意见后,按规定审批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审批独栋独院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未列入更新计划的,居民小组或居委会能够安排解决新增农村宅基地并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公寓式或连排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原址翻建、改扩建住房的需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农村住房,需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
  三是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区和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违法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住宅的查处。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镇(街道),农户(居民)在城镇开发边界区内违法占用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不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农户(居民)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含城中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查处。城市建成区内,居民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暂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四是加强镇(街道)农村宅基地测绘(规划许可)业务培训。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测绘技术培训(县级测绘职能未设在自然资源部门的,由测绘部门培训),确保镇(街道)农村宅基地测绘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有关测绘设备。
  五是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农村宅基地要依法依规审批,住宅通过验收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登记。(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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