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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实施《办法》规范农土地经营权入股促农村积极发展

录入时间:2017-06-14 14:24:07 点击:
  日前,青州市印发实施《山东省青州市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青州实施《办法》规范农土地经营权入股促农村积极发展
  2015年12月,青州市成为山东省唯一承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的县市。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探索,青州市总结了较为完善的管理经验。《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维护入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土地经营权权能,融合农业产业链上各参与主体,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使农户能够分享二、三产业链上的产业增值收益。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中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允许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在入股期限范围内作为合作社、企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但必须经过合作社、企业决策表决通过。允许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在入股期限内二次流转,但必须告知所有农户,并通过合作社、企业决策表决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间,经营主体获得的上级奖励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每年提取的发展基金、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企业投资等在入股期满或者破产清算时对于运营资本溢价部分的资产应当按照股份比例进行清算。   
  下一步,青州市将优先做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加快我市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进程。(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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