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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大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需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18-06-20 09:39:06 点击:
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数量、规模也在逐步增加。为有效防止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流转合同签订中除规范文本中已列条款,还有以下六大问题需约定清楚。
一是流转土地交付日期的约定。要与当地农作物茬口相衔接,建议一般安排在上季作物收获后下季作物播种前之间进行。流入方中途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该提前半年当面或书面告知流出方,便于流转合同解除后流出方对下季生产早作安排。
二是流转价款的约定。有的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较长,对流转租金的约定又固定不变,完全没有考虑物价涨跌因素对流转价款的影响。建议合同里约定好价款是每年上涨或是几年一涨,涨多少、上涨百分比多少,还可以采用“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的方式。流转租金如何支付需具体到年月日。
三是土地复耕方式、责任和费用的约定。合同到期后修建的生产性用房、生活用房、地面硬化物由流入方清除还是折价给流出方;流出方自行复耕还是流入方负责复耕,复耕费用谁来承担等,是否需要将土地恢复到流转前空间位置;被破坏的渠道等生产设施由谁恢复、费用谁负责,以及被破坏的四至界限由谁负责恢复等都需要约定清楚。
四是惠农政策享受对象的约定。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流出方享受还是流入方享受;流转租金包不包含地力保护补贴;流转期间、流转土地被征占用后,征占用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赔付由谁享受都应该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是流转经营权抵押担保及再流转的约定。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部分地方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及再流转的权能。为此,流转合同中对是否允许流入方用于抵押融资、担保、是否允许再流转作出明确约定。
六是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流转双方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联系。流入方属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提供营业执照、认定证书等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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