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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下发《通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录入时间:2020-09-07 11:59:12 点击:
  莆田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用地管理,并对组织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莆田市下发《通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通知》明确,《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居民住宅规划许可的依据;其他区域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部署,组织乡(镇)政府编制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经审批后作为居民住宅规划许可的依据。
  《通知》强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含)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通知》要求,合理控制新增农村住宅用地。按照村庄规划合理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规模上限;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应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产业设施等用地需要。乡(镇)政府组织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村庄规划——近期实施项目》和“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报告”,制定三年需求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上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通知》提出,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居)委会收回或由居民承诺拆除复垦。被收回旧宅基地的,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旧宅基地置换新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居)委会,根据村庄土地资源现状和经济水平,按照“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逐级上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置换宅基地的,旧宅基地等面积抵换的新宅基地部分,不计缴土地补偿费用,超过部分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支付土地补偿费。(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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