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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体现和保证
录入时间:2016-11-03 15:29:50 点击: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今日表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韩长赋今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有关“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农村人口越来越少,有声音认为现在农村集体所有权没有存在必要”的问题进行解答。
韩长赋指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农村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所以我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国有农垦”,他说。
他解释,有些人不太了解,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就是村委会所有,这也不准确。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如果从层次来说,大概40%左右的集体土地是村级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组所有,就是过去的生产队所有。
他进一步指出,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这就是农村改革的一条底线。
他表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因此《三权分置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一是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包括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依法获得补偿。流转进来的新经营主体,你不能长期撂荒、抛荒,集体有监督权。
二是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确实有些地方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全集体所有权有被虚化的现象,《三权分置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组织民主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承包农户想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经营,得告知集体。总之集体所有权无论怎么改,都是不能动摇的,“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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