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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及审批流程

录入时间:2021-04-21 14:44:17 点击:
  我国的土地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一种地类叫做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要使用设施用地,得按照当地的规定而行。下面对于浙江省设施农用地2021最新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浙江省设施农用地2021最新规定
  浙江省设施农用地2021最新规定可以参考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浙江省设施农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
  二、浙江省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1、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2、实行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3、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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