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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

录入时间:2016-04-29 15:52:33 点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教育部部长助理陈舜和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介绍《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和《农田水利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农田水利条例》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
  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田水利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为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下面我就《条例》制定情况作以简要的介绍。
  我国农田水利历史悠久,都江堰、郑国渠等工程著称于世、泽被子孙。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大兴农田水利。到2014年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39亿亩增加到9.68亿亩,全国粮食产量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132亿公斤增加到6071亿公斤。在占耕地面积一半的灌溉农田上,生产了占全国总量约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农田水利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根本的一条是大兴农田水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田水利欠账较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要真正把农田水利建设搞上去,就必须花大气力补齐短板。既要重视大型水利工程这样的“大动脉”的建设,也要重视田间地头的“毛细血管”,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但目前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发动、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还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全面总结多年来农田水利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制定《农田水利条例》,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
  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此外,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抓好《农田水利条例》的贯彻实施。(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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