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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土地自资源要素保障
录入时间:2023-11-03 16:48:35 点击:
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宁夏将加强规划引导,严格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积极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保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
农田水利建设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基础保障。全区各级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将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尽可能实现相关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并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及时与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对接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提供咨询并参与论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张建新介绍,特别是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将重点从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由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对于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及时复垦。
值得注意的是,农田水利设施用地要严格按建设类型及时办理审批、论证、备案、建设用地报批等手续。在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建设中,需要配套建设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永久性蓄水池及排水设施的,一并纳入项目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则落实进出平衡。因抗旱保墒,农户或种植企业需在田间地头建设临时性蓄水设施,其选址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报经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且必须当年建设当年恢复为耕地。建设蓄水量在10万立方米(含)以上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的,则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备案或拆分为小于10万立方米的蓄水池规避建设用地审批。(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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