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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录入时间:2016-01-28 10:00:00 点击: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鲁水政字【201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 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勘察、设计单项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阶段招标,或者对勘察、设计分别招标。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整体招标项目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化整为零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的招标范围(含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或者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必须报送勘察(测)设计招标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须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四)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均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对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天;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七)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省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进度、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试验资料、工程进度和设计进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
(七)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投标报价要求(设计招标宜按工程估算总投资进行报价,其中含勘察(测)设计费);
(十二)评标标准。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六条 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须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中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中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潜在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潜在投标人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将原件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者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2.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项目负责人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4.近5年承担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或者勘察、设计项目;
5.近5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未获得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当于确定中标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三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信函、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受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者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两个或者三个勘察、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中标后应指定牵头人或者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在投标时需要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启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五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招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包括投标人名称、报价、完成时限等,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九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招标项目相关水利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十一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五十二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能力及拟安排的设计力量等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最终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四条 建议综合评标法评分标准如下:
(一)技术标评标标准:
1.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50% ;
2.技术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20%~30% ;
3.质量保证体系占技术标总分的10%~20% ;
4.项目进度安排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
5.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
(二)商务标评标标准:
1.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25%~30%;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
3.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
4.投标人财务状况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
5.投标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
6.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者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五十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做为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签字(或者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者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者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有2/3以上委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署名,与评标报告一并报招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自动放弃,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书后,该中标人即为本工程的总体承担单位。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七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十三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重大专题研究、基础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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